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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月 1 日起的化肥增值税回收

9 月 1 日起的化肥增值税回收

经国务院批准,2015年8月10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《关于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[2015]90号)规定,自2015年9月1日起,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,按照13%的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,原增值税免税和退税政策将相应暂停。

1994年以来,国家对在我国生产、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实行免税、退税等优惠政策,在保障化肥供应、稳定农产品价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物资,支持农业生产。.但是,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,上述政策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。一方面,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、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。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,化肥价格调控全面放开,供需关系由供给不足转为产能过剩,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推进,增值税方面,化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越来越充分,需要继续落实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。不多。另一方面,从政策的落实情况来看,农民和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受益,也带来了重复征税、政策不一致等问题。特别是产能过剩和化肥过量施用问题日益突出。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税优惠。政策的声音越来越大,一些化肥生产企业也提出尽快恢复征税。为尽快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减少过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要求,适应形势发展变化,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,及时停止实施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
目前,化肥价格较低,市场供应充足,竞争充分,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时机。同时,国家仍对有机肥生产流通全过程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,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,优化化肥使用结构,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。 .另外,由于国家有农资综合补贴、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,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些波动,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也不会对正常产生较大影响。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加。


发布时间:2015-08-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