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退税
经国务院批准,2015年8月10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[2015]90号),其中规定,自2015年9月1日起,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,统一按1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,原增值税免税、退税政策将相应暂停。
1994年以来,国家对我国生产、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实行免征税款或退增值税等优惠政策,为保障化肥供应、稳定农产品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。物资、农业生产支持。 。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,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。一方面,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应紧缺、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。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,化肥价格管制全面放开,供需关系由供给不足转变为产能过剩,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推进——增值税方面,化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已经越来越充足,需要继续落实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。不多。另一方面,从政策落实情况来看,农民和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,而且还带来了重复征税、政策不一致等问题。特别是产能过剩、化肥过量施用等问题日益突出。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税优惠。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,一些化肥厂家也提出尽快恢复征税。为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尽快减少农业投入品过度使用的要求,适应形势发展变化,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,及时停止实施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目前化肥价格较低,市场供应充足,竞争充分,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提供了有利时机。同时,国家仍实行有机肥生产、流通全过程免征增值税政策,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,优化化肥使用结构,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。此外,由于国家有农资综合补贴、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,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定波动,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也不会对正常化肥产生较大影响。农业增产、农民收入增加。
发布时间:2015年8月1日